5月28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天津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天津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就《天津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28日-6月5日。
天津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加快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通过强制性手段和与之配套的市场化交易措施建立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利用水平的约束性机制,有效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和消费的积极性,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区域统筹,分解责任。根据国家下达我市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统筹测算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应完成的消纳量。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通过一种或多种方式完成各自消纳量。
2. 强化消纳,跟踪统计。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自行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并在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统一组织下完成各自消纳量。按月统计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消纳任务。
3. 保障落实,鼓励先进。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规定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行确定更高的消纳责任权重,超额完成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能耗考核。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不断扩大本地和外调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2020年,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4.5%,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4.0%。
二、消纳责任权重及消纳量分配
(一)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满足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各自完成本方案确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量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量。
(二)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及消纳量分配
1.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具体如下:
(1)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量=年售电量*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2)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量=年售电量*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2. 各类售电公司。包括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市场化交易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具体如下:
(1)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量=年市场化交易电量*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2)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量=年市场化交易电量*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各类售电公司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天津市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电力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自行纳入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交易信息均需向市电力交易中心备案 。
3. 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市场化交易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具体如下:
(1)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量=年市场化交易电量*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2)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量=年市场化交易电量*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在市电力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自行纳入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
4. 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除按上述第3条要求完成与其年市场化交易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外,还应额外承担与其年自发自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具体如下:
(1)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量=(年市场化交易电量+年自发自用电量)*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2)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量=(年市场化交易电量+年自发自用电量)*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